(2015)钦北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曾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