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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曾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