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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梁春成与林卓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成,林卓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梁春成。诉讼代理人张烈勤,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卓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成诉被告林卓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春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春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春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