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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维荣诉被告杨方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2号原告于某某,女,58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某某,男,64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余款2,150.00元返还原告于某某。审判员  马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