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维荣诉被告杨方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2号原告于某某,女,58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某某,男,64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余款2,150.00元返还原告于某某。审判员 马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