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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郝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祝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