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7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