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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7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