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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浦南经济开发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昊,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阮丁路**弄**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国,厂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万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慈溪市雨阳毛绒制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