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樊瑶与王成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6149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