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城刑初字第19号被告人唐才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4)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三亚市下洋田某小区,沿水管爬上该小区A栋某房,用铁棍撬开房间防盗网进入屋内,从床头立柜里盗走被害人孙**(80岁)的现金18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被盗现金���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新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吸毒人员信息表,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公安分局大东海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孙**的陈述笔录及报案书;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刑)鉴(痕)字(2014)14号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为了吸毒,以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老年人的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金二〇���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城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