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小蓉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蓉,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李小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蓉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小蓉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