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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周某甲与李某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均在服刑之中,亦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15529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