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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立军与潘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军,潘岳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号原告:何立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军伟。被告:潘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军与被告潘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立军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