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与古敏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古敏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金业大街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是午,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古敏友,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线公司)与被告古敏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国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是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敏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国线公司诉称:2012年8月11日10时5分,古敏友驾驶三轮运输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东大路与未庄北路交叉口,与新国线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桂军雷驾驶的京G63X**号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古敏友和乘车人姬秀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427969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古敏友承担事故30%的责任,新国线公司驾驶员桂军雷承担事故70%的责任。本次事故用于姬秀生和被告古敏友的抢救治疗费用74234元,用于京G63X**号车的拖车施救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12850元,共计87084元。其中新国线公司支付了66026元,包括姬秀生和古敏友的抢救治疗费用53176元,京G63X**号的拖车施救费600元,车辆维修费用12250元。现新国线公司要求古敏友赔偿新国线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含拖车施救费和车辆维修费),其中交强险赔偿范围内2000元,剩余部分按照百分之三十事故责任赔偿3255元,共计5225元。因与古敏友联系未果,为维护新国线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古敏友赔偿新国线公司拖车施救费和车辆维修费共计5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敏友负担。被告古敏友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1日10时5分,古敏友驾驶三轮运输车(无号牌)在北京市大兴区东大路与未庄北路交叉口,与驾驶员桂军雷驾驶的京G63X**号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古敏友和乘车人姬秀生受伤(已另案处理完毕),双方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敏友承担事故30%的责任,新国线公司驾驶员桂军雷承担事故70%的责任。另查明,车牌号为京G63X**号车辆登记在新国线公司名下,本次事故中该车共支付拖车施救费600元,车辆维修费用12250元,共计12850元。桂军雷系新国线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古敏友驾驶的三轮运输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古敏友身份信息、救援确认单,拖车费发票、维修定损单、维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公告费发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古敏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对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古敏友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其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古敏友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古敏友给付原告北京新国线公司客运有限公司拖车施救费和车辆维修费共计五千二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古敏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古敏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顺元人民陪审员 肖文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