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福玲三砂场与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福玲三砂场,陈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8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福玲三砂场。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勤勇村白云庵。负责人:蒋福玲。委托代理人:陈蓉,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福玲三砂场诉被告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