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川申请执行杨鸿浩(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杨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川,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杨鸿浩(昊),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鸿浩偿还李川借款18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鸿浩(昊)的银行存款28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