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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思棋与庄金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棋,庄金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思棋,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庄金涛,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张伟强。原告张思棋与被告庄金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3.5元,由原告张思棋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