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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会喜与被执行人廖小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会喜,廖小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邓会喜。被执行人廖小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2014年的执行案件中还有申请执行人的欠款11000元未支付,一审诉讼费860元、执行费140元均未支付。被执行人有挖掘机一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挖掘机一台。限被执行人3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变卖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价款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