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宗芳与许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芳,许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号原告:徐宗芳。被告:许培宏。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宗芳与被告许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宗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龚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