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虎永花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永花,刘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虎永花,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刘金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虎永花诉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永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龙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刘金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虎永花诉称:2013年农历3月17日原、被告认识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360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46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600元的事实。被告刘金龙缺席,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彭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彭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证明,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6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13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但未约定借款期限。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据及经庭审调查可以证实被告借原告现金21600元,且均已逾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1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因其中8000元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催要借款的具体日期,故逾期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陈述2013年8月被告向其借款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虎永花借款21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36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借款8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金龙负担。因公告费400元原告虎永花已支付,由被告刘金龙直接交付原告虎永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宽富平审 判 员 杨志远人民陪审员 闫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亚男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