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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4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58号原告:司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夫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龙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