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58号原告:司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夫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龙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