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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亚兰与行陈文鹤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兰,陈文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2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兰,女。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男(系申请执行人儿子)被执行人陈文鹤,男。本院在执行王亚兰申请执行陈文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亚兰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