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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文俊诉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刘文俊,男。被告:李天福,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与被告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负担750.00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