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武汉国鼎锦呈文化艺术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伟军、王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国鼎锦呈文化艺术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王伟军,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1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国鼎锦呈文化艺术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沂龙湾小区4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军。被执行人王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国鼎锦呈文化艺术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军、王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军、王辉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怡景新苑小区90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