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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思力与孔祥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力,孔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660号申请人陈思力,男,1947年12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孔祥发,男,1979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思力与被执行人孔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发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