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旭冉、赵瀚清与赵瀚清、赵延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冉,赵瀚清,赵延磊,侯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旭冉,学生。法定代理人邱蕾,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丛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瀚清,学生。被告赵延磊,(系赵瀚清之父)。被告侯娜,(系赵瀚清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冉诉被告赵瀚清、赵延磊、侯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旭冉撤回对被告赵瀚清、赵延磊、侯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世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