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旭冉、赵瀚清与赵瀚清、赵延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冉,赵瀚清,赵延磊,侯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旭冉,学生。法定代理人邱蕾,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丛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瀚清,学生。被告赵延磊,(系赵瀚清之父)。被告侯娜,(系赵瀚清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冉诉被告赵瀚清、赵延磊、侯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旭冉撤回对被告赵瀚清、赵延磊、侯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世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