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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玉霞与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霞,刘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霞,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学友,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彭玉霞申请执行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学友应支付申请人彭玉霞借款50万元,承担诉讼费2933元,执行费742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0362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彭玉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学友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0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