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玉霞与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霞,刘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霞,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学友,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彭玉霞申请执行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学友应支付申请人彭玉霞借款50万元,承担诉讼费2933元,执行费742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0362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彭玉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学友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0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