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朝花与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花,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孙朝花。委托代理人孙连德。被告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花与被告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尹 佳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