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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朝花与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花,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孙朝花。委托代理人孙连德。被告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花与被告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尹 佳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