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屠杆飞与徐平、叶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373-2号申请执行人申屠杆飞。被执行人徐平。被执行人叶欢。原告申屠杆飞与被告徐平、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平、叶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杆飞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0779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执行费471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平、叶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平、叶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屠杆飞与被执行人徐平、叶欢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屠杆飞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373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徐平、叶欢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屠杆飞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