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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殷敏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殷敏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严海霞,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敏星,智讯半导体(江苏)有限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殷敏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敏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撤回对被告殷敏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