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付亮梅与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亮梅;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付亮梅,女,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309号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吴银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才秀,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309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吴乐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鸿飞,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该公司股东,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曾祥开,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审理原告付亮梅与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亮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亮梅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二千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七十四元,由原告付亮梅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检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