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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付亮梅与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亮梅;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付亮梅,女,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309号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吴银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才秀,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309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吴乐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鸿飞,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该公司股东,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曾祥开,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审理原告付亮梅与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亮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亮梅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祥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二千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七十四元,由原告付亮梅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检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