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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3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韩×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附近,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伍×出售其制作的“北京恒信华奥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北京恒信华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的供述,证人李×、杨×、伍×的证言,文检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恒信华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照片,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