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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与甘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甘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兆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诉被告甘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