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56号原告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玉龙园住宅区AC-6号地块自编昌荣路东A区第**号铺。法定代表人李浩。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司的员工。被告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塘坑联益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周昌全。原告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泽霞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郑泽霞、人民陪审员梁丽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货款共计16425元。被告购货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25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息3%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原告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商事登记薄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送货单2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1月14日的货款未支付。3、北方货运单、穗通货运货物运单,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给被告,被告签收货物。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支付货款16425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原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0月31日、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并出具送货单,货值分别为17400元、16425元,合计33825元。上述送货单中载明:“声明:……(2)货款须在1天内付清,超过期限按月息3%计算……”。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指定的托运公司交付货物,再由被告自提该批货物,运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3825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7400元,现仍拖欠货款16425元未支付,遂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清偿全部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关于被告支付货款16425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原告依据送货单中关于“货款须在1天内付清,超过期限按月息3%计算”的约定主张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3%计算利息。虽然讼争的送货单对付款期限有明确记载,但是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由原告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仅能表明原告对货物的供应,因送货方式为托运至被告处,故被告没有在送货单上签字。即使被告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也只能表明被告对货物的接收。在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于送货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仅由员工签字的送货单中备注的内容不能认定为系原、被告双方的合意。退一步讲,若原、被告双方确有对付款期限及标准进行约定,该计算标准也超过法定标准的四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本院认定利息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25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龙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1元,财产保全费192元,合计423元,由被告深圳雅鸿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必成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嘉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