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萍与高萍、梅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萍,梅宏,张庆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缪丽利(实习),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萍。被告:梅宏。被告:张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萍、梅宏、张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萍、梅宏、张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萍、梅宏、张庆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