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馥诉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馥,丰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吉中行初字第53号原告何玉馥,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永利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于仲秋,区长。原告何玉馥诉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寅审 判 员 于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