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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平,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王翠平。被申请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新安东街(水利局旁)。法定代表人蔡科富,总经理。申请人王翠平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芳、党明跃、张碧霞、山西昌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车辆及其他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 立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