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景林与申绍华、殷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林,申绍华,殷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赵景林,农民。被告:申绍华,居民。被告:殷浩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林与被告申绍华、殷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申绍华、殷浩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银行存款30000元以及赵景林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的雅阁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申绍华、殷浩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赵景林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三、查封原告赵景林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的雅阁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