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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卢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魏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5日以二人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孙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党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