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卢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魏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5日以二人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孙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党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