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