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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