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晶明与屈耀群、邓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明,屈耀群,邓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708-2号原告刘晶明,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屈耀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被告邓赛红,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明与被告屈耀群、邓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70元,由原告刘晶明负担。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