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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丁某、吕某与吕某、雷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吕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丁某。被告吕某。被告雷某(系吕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吕某、雷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