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丁某、吕某与吕某、雷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吕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丁某。被告吕某。被告雷某(系吕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吕某、雷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