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苗战标、苗丙来,李兴来、李金水、郭廷臣、王报、张四太、侯白娃、苗龙安、张建斌,与王宏伟,郭荣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文萍,苗丙来,杜六专,李兴来,李金水,郭廷臣,王报,张四太,侯白娃,苗龙安,张建斌,王宏伟,郭荣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文萍,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丙来,男,193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六专,女,193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苗丙来、杜六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文萍,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来,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水,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廷臣,男,194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报,又名王长杰,男,193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四太,男,194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白娃,又名侯忠信,男,193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龙安,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斌,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述六上诉人郭廷臣、王报、张四太、侯白娃、苗龙安、张建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福春、王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伟,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郭荣党,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诉人苗战标、苗丙来,上诉人李兴来、李金水、郭廷臣、王报、张四太、侯白娃、苗龙安、张建斌,与被上诉人王宏伟,原审第三人郭荣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三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苗战标于2014年9月5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谷文萍、苗丙来、杜六专申请作为其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王宏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三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宏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620,由王宏伟负担。二审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李兴来、李金水、郭廷臣、王报、张四太、侯白娃、苗龙安、张建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广云审判员 郏文慧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