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月芹与邢志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志华。上诉人王月芹因与被上诉人邢志华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67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月芹诉称,2002年10月10日,其经范家坊村委会同意,并经霸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在范家坊村取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给其颁发了霸土集用(2002)字第0230005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现被告在此地上建有房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范家坊村委会同意将小学附近紧邻大堤的一处大坑让被告邢志华使用。邢志华将深坑填平后,于2000年在垫好的空地上盖了房。2002年霸州市土地管理局给原告颁发了霸土集用(2002)字第0230005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宅基位于范家坊村与被告邢志华所占土地系同一地块。涉案土地先由实际使用人邢志华使用并建造了房屋,后霸州市国土局为王月芹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故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涉案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王月芹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被上诉人所举证人证言证实其已先实际占有土地,对此上诉人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被上诉人即使是1997年实际占有该土地也是违法占有,所以并不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属不清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权属争议是错误的。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月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邢志华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涉案土地先由实际使用人邢志华使用并建造了房屋,后霸州市国土局为王月芹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故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诉争的土地存在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月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