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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