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沈铭华与沈丽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沈甲。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林林,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乙。委托代理人何贤春,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沈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人民币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