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第1-1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二号街坊354号。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xx,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被告xx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9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存乾审 判 员 杨培瑛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