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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停停与刘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停停,刘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朱停停。被执行人:刘恩东。朱停停与刘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恩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停停借款9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恩东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停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恩东在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及明光街道办事处桂花园商贸街共四套房屋。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恩东所有的位于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产权证号为224号)的房产及位于明光市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桂花园商贸街(产权证号为2337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悝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