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91号原告毛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湘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