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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91号原告毛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湘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