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次旦央吉诉欧珠裁定书
法院
仁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次旦央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仁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次旦央吉、女、1989年5月7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西藏仁布县人。申请执行人次旦央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布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被执行人欧珠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贰仟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珠已自动履行小孩抚养费2000元(贰仟圆),本案生效法律确定的小孩抚养费已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仁布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德吉拉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旦增曲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