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冀荣燕语李同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荣燕,李同江,南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冀荣燕。被执行人李同江。被执行人南振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号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左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