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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储鑫与方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鑫,方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储鑫,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方丽,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鑫诉被告方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鑫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储鑫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泉 微信公众号“”